江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规定 Fee Regulations

日期:2017-11-01 点击数:

江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确保学校事业收入,规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类国际学生的收费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章收费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国际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校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等。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租住校内普通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和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网络流量费、公寓用电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分管外事与财务的校领导指导下,全面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及收费事项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分配建议等。

以合同、协议招收的专项国际学生、交换生的收费事项按照所签合同、协议执行。

每年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及相应标准,财务处应及时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

第九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学生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报批、费用的收取、分配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催交欠费工作,加强对国际学生宿舍的管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按时缴纳各类费。国际学生学习与住宿有异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四章收费、缓交、欠费与退费

第十一条学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10个月计费并据实际住宿月份收取。未满一个月按相应标准按天计费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收取。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国际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缴纳个人保险,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缴纳者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据实缴纳教材费、公寓用电、网络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新、老生应于报到15天之内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的国际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因故欠费且申请缓交获批的国际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将被直接用于支付其欠交的费用,用完为止。

第十九条无故欠费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并不计学分,未缴清欠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结、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习证明、行为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延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国际学生,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退还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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